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連教學字第0930005684號 |
| 一、 |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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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所屬學前及中小學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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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要點之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局。
本要點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業務時,各該單位應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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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會為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要,應本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為原則,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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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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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達成適性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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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評估並建議身心障礙專業團隊及資源班支援計畫所需之專業人員,確保學生獲得所需專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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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提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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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統合整理並有效運用各類特殊教育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其家庭各項專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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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培訓心理評量小組人員,辦理特殊教育教師研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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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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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學管課課長兼任;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另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衛生及社政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團體或機構、學校代表、學生家長代表聘任之,其中本府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非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每次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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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會應於每年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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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為適時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相關申訴協調事宜,得依業務執行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下列工作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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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園特殊教育工作小組:
負責各類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學生之安置及輔導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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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理評量小組:
負責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心理評量及鑑定等事宜。
每一工作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召集人及小組成員,由 本會總幹事遴聘適當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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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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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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